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告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泳勝 即正瀚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