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起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重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準此,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2,551元【計算式:31,800×1397×1/480=92,55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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