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原告 楊竣凱
被告 黃承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原告 楊竣凱
被告 黃承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