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

原告 江慶火

被告 張書坤

法定代理人 張何冉妹

張紹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