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甲○○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之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28,587元【計算式:1563×404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63,667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92,882元,致溢繳訴訟費用29,205元,茲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