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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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
陳鎮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 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丙○○、乙○○、丁○○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何士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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