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大升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采庭 即 黃雅敏 、丙○○○、連穎報關有限公司、黃瑞宸即 黃慧敏 、大元報關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依原告民國94年7月20日準備㈤狀之記載,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黃采庭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零叁佰陸拾柒元及利息(即訴之聲明第1項)。㈡請求被告黃采庭、丙○○○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利息;請求被告黃采庭、 黃睿宸 及連穎報關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即訴之聲明第2、3項),此二部分之請求原告主張為不真正連帶債務。㈢請求被告黃采庭、黃睿宸及大元報關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而原告主張上開㈠至㈢請求之侵權行為事實不同(見本院卷94年7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上開三項請求金額之合計,即新台幣柒佰捌拾柒萬零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貳元,扣除已繳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