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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