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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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2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94年4月4日對於本院94年2月25日所為之92重訴7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雖提起抗告,惟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可資參照,故上訴人雖提起抗告,自仍應以上訴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86,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57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26,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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