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