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38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己○○丙○○乙○○戊○○
樓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度重訴字第2387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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