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泊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泊瑜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陳泊瑜因詐欺等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受刑人陳泊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9.11│107.09.0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714號│第28853號││├───┬────┼──────────┼───────────┼──────────┤││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2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30│108.09.25││├───┼────┼──────────┼───────────┼──────────┤││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2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決│107/12/25│108/10/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高雄地檢108年執字第││││備註│43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字第737號)│15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