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釗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釗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釗綸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釗綸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至3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就其所犯各次詐欺犯行均業已賠償各該被害人,僅其中1名被害人未到庭以致無從與之和解、調解,有各該判決書記載可明,是以,本院審以被告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認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為適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受刑人吳釗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共計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撤銷緩刑)│││├──────┼──────────┼──────────┼──────────┤│犯罪日期│106.11.17│106.11.16至106.11.17│106.11.17││││106.11.15至106.11.17│││││106.11.17││├──────┼──────────┼──────────┼──────────┤│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第3258號│字第2078號等│字第207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實││1947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12.13│108.08.29│108.08.29│├─┼────┼──────────┼──────────┼──────────┤│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542號│1099號│1099號││├────┼──────────┼──────────┼──────────┤││判決確定│108.02.21│108.09.24│108.09.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緩│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12號│││字第82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南投地檢109年執撤││││緩助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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