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1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吳素真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1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