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1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蕭哲敏
陳璟銘
萬少丞
萬年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11月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蕭哲敏、陳璟銘、萬少丞、萬年祥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
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蕭哲敏、陳璟銘、萬少丞、萬年祥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5日16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因商談工地土方乙事,一言不合彼此鬥毆。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