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世福選任辯護人陳舜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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