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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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晏銘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