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聲請人 徐翊 庭上聲請人 徐翊庭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聲請人 徐翊 庭上聲請人 徐翊庭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