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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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國峰前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②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五月確定。又因③施用第一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84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確定;及因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編號②至⑤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28號裁定減其刑期為二分之一後,與編號①案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受刑人復因⑥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586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42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2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因⑧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3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⑨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⑩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⑪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⑫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確定。此部分編號⑥至⑫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5月6日送監執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九年二月),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9月
2日,累進縮刑16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3月2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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