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611號上訴人 廖彥智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之姓名,應更正為「林逸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之姓名誤載為「夏金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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