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債權人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正債權人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以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顧嘉宏」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明細所載「甲○○」不符)?㈢請補正聲請狀所載之證物網站建置合約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