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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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吳嘉豪 (即 吳基隆 之繼承人)
吳姿瑩 (即吳基隆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
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吳基隆前於民國92年12月
10日向被告申請現金卡,經核准最高可動用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可動用期限自92年12月10日起至93年12月
10日止,約定到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
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利息按年息17.99%計算,並約定每
月21日繳款,以動支本金百分之5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
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借款及利息、違約
金全部一次清償,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定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嗣
被繼承人吳基隆未按期繳款,至94年10月20日止,尚欠28,9
91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等未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又
被繼承人吳基隆復於93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
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1
日起至95年3月11日止,利息固定為年利率9.99%,並應按
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違約金,被繼承人吳基隆亦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已
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繼承人吳
基隆於93年10月16日死亡,而被告為合法繼承人,依民法規
定被告應於繼承吳基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之責,惟迭經
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繼承、現金卡使用契約及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抗辯:被告不知這件事情,吳基隆93年10月就過世了,
被告不清楚有這筆債務,因為跟吳基隆很久沒有見面了,被
告亦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等語。
三、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
卡申請書、借據、存證信函、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變更
登記事項等件為證,而被告分別為82年7月1日及00年0月
0日出生,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其二人於吳基隆93年10
月16日死亡時,分別11歲及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自有前
揭規定之適用,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原告主
張,洵屬有據,被告前揭所辯,要與原告本件請求無涉。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現金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
第1、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