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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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仕延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277
條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0
年0月00日生效。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
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
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可知新法係將法定刑度提高
,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羅仕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
(三)被告前①於103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
月12日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②又於103年間,因妨害名譽、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就誹謗罪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
就傷害罪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誹謗罪之部分,因
未上訴而於104年3月16日確定,傷害罪之部分,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104年7月27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駁回上
訴而確定。而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1
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並於105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罪刑不相當情況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對領有中度
身心障礙證明之告訴人心生不滿,竟不思理性溝通,即率
爾徒手毆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耳鈍傷、頸部擦
傷、前胸壁挫傷之傷害結果,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身體法益
之觀念,且自我情緒控制能力不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資源回收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偵訊筆錄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757號
被告羅仕延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高橋坑8號
居新竹縣關西鎮牛欄河4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仕延前於民國103年、104年間,因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
,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105年8月11日徒刑執行
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8年1月
8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鎮○○路○號由 王鳳嬌 所開設
之小吃店內,徒手毆打 徐紹崴 之左邊眼窩處,勒住徐紹崴頸
部互相拉扯,致徐紹崴因此受有左側耳鈍傷、頸部擦傷、前
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徐紹崴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仕延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紹
崴、證人即告訴人之母 羅瑞明 、證人王鳳嬌於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新竹縣關西鎮衛生所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
照片5張在卷可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再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6日
檢察官蔡宜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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