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吳伊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鴻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現值。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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