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駿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2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犯罪事實:游駿傑於民國101年10月5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觀音鄉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13時50分許,途經中壢市○○路○○○號時,因認為同向之前方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騎士 曾筱婷 車速過慢,而由左後方超車,其本應注意車輛周邊狀況,並與他車保持適當距離,且當時天候晴天、柏油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與曾筱婷之輕機車保持適當距離,游駿傑之重機車右側遂與曾筱婷之輕機車左側發生碰撞,致使曾筱婷受有肘、髖挫傷與肩、上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游駿傑因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筱婷已就被告游駿傑所涉前揭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具狀撤回前揭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