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顏明安
顏華瑢 顏美惠 被告 梁哲瑋
王連聰 力升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鄂春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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