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林于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志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20萬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