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廖麗玲 被告 黃大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姓名欄中「法官林蕙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榮澤、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姓名欄中「法官林蕙芳」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榮澤、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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