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陳富華 相對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相對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個人因素無法完成相對人之清算進度,經股東會一致決議改選 邱志榮 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邱志榮接任清算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月27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後,該公司股東會曾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於96年7月23日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90號准予備查在案,然聲請人於98年6月17日具狀以其於展期時日內仍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畢為由,聲請撤回清算,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29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已撤回清算,即無從變更清算人,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