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3號上訴人即原告禾運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9則)著有決議。經查,本件屬於96年8月15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之事件,上訴人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又本件上訴裁判費,按修正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