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妍庭 原名 周明瑢 .指定辯護人 洪國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第2971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