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黃千羿黃蘇玉治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確認請求權基礎為連帶保證契約或本票票據關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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