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確認請求權基礎為連帶保證契約或本票票據關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