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訴訟代理人 黃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