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87年度訴字第1380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魏高明前因侵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380號審理,該案檢察官三次隱匿開庭通知書、黑箱作業,陷害聲請人入獄,濫權將上開案件未依法定程序提起公訴,本案承辦法官陳秀貞配合司法黃牛枉法裁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法官陳秀貞依法迴避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聲請迴避之案件,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380號誣告、侵占等案件,其中侵占部份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72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誣告部份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後,因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經最高法院於93年9月29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5080號判決予以撤銷確定,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6622號提起公訴在案,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後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95年9月22日以95年度臺上字第5275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書及被告魏高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上開各案均已經判決確定,且已送經檢察官執行,該等案件均已脫離本院繫屬,惟被告魏高明直至上開案件均已確定後,始具狀援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陳秋君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