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原 告 古献南
訴訟代理人 陳瑰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棣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
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2
人新臺幣(下同)23,000元及3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323,000元(計算式:23000+300000=323000),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