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原   告  古献南
訴訟代理人  陳瑰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棣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
  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2
  人新臺幣(下同)23,000元及3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323,000元(計算式:23000+300000=323000),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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