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7號
原   告  黃淑貞
被   告  劉莊金蘭
兼訴訟代理人  劉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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