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7號
原 告 黃淑貞
被 告 劉莊金蘭
兼訴訟代理人 劉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7號
原 告 黃淑貞
被 告 劉莊金蘭
兼訴訟代理人 劉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