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劉俊清
被 告 林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11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1月8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5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及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予原告,如未悉數清償,應
按年息19.99%計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
97年4月29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表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