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租金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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