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租金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