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20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及利息
餘額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