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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