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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