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