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長勝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0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