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玖日 ,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係設於雲林縣○○鄉○○村○○路○○○號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竟於民國八十
九年十月間某日起,擅自經營上開業務,涉嫌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
項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規定,檢察官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漏未起訴,
應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條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