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
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
遣費之規定,科罰金壹萬元。
乙○○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