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一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美工刀壹隻、鉗子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被告所竊銅電線係統亞鋼構工廠負責人所有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職員張聰
智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賍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美工刀一隻、鉗子一把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扣案之美工刀一隻、鉗子一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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