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慶鳴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給付原
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參加原告召募之互
助會一會,會員(含會首)共二十三人,會期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
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約定每會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採內標制,被告於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得標,竟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拒不交付會款,為此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會款三十五萬元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給付五萬元,被告則以受訴外
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妻 郭陳滿 召募而參加互助會,且郭陳滿同意將被告之得標
款與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