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 羅天興 管理人
  原   告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乙○○
        甲○○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   告 卯○○
        辰○○○住同右
         羅水有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寅○○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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