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明志
         張曉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壹元(詳如附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在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依原告
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所訂之日期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能清償應另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原告並得加計按上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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