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甲乙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雪詩 (原名 呂雪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