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曾耀陞 、 魏光麟 、 陳志鵬 證述歷歷,復有扣案之包裹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可憑,是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尚有共犯未到案,恐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
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依審理進行程度,認現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